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拼音查成语 成语解释

yǐn

引律比附

成语意思

    • 解释:

      古代法律用语。援引律令,类比定罪。

    • 出处:

      《明律·名例·刑律》:“凡律令该载不尽事理,若断罪而无正条者,引律比附。”

    • 语法:

      引律比附作宾语、定语;用于书面语。

出处

    凡律令该载不尽事理,若断罪而无正条者,引律比附。

    -----明·李善长等·《明律·名例·刑律》

成语故事

    刑律名。简称“比”。《大清律例· 名例律》规定, “凡律令该载不尽事理,若断罪无正条者,引律比附”,如果律内数事共一条,全引恐有不合者,许其只引适合所犯本罪的款项。若一条只断一事,不得任意删减,以致罪有出入。其律例内无可引用,则可援引别条比附,为此在《大清律例》的最后,又附有比引律条,共三十条, 以供比引科断。同时还规定,引律比附,其应加应减,拟定罪名,都要申报上司议定奏闻。若律例内无可引用而援引别条比附者,由刑部会同都察院、大理寺即三法司共同议定罪名,并于题奏本章内声明律无正条,今比照某律、某例科断,或比照某律、某例加一等或减一等科断,恭候谕旨遵行。经皇帝批准后,才能判决。如不经此申报审批程序,径行断决而致罪有出入者,以故失论。如律例本有正条,承审官任意删减以致情罪不符,及故意出入人罪, 不行引用正条、比照别条,以致可轻可重者,该堂官一经查出,即将承审之司员指名题参,书吏严拿究办,各按本律治罪。其应会三法司定拟者,若刑部引例不确,许都察院、大理寺自行查明律例改正。倘院、寺驳改也不合适,则由三法司堂官会同妥议。如院、寺扶同蒙混或草率疏忽,别经发觉,将部、寺官员一并交部议处 。

成语接龙

字义分解

  • 读音:yǐn
    1.拉,伸:~力。~颈。~而不发。~吭高歌。2.领,招来:~见。~子。~言。~导。~荐。抛砖~玉。3.拿来做证据、凭据或理由:~文。~用。援~。4.退却:~退。~避。5.旧时长度单位,一引等于十丈。6
  • 读音:lǜ
    (1)(名)法律;规则:定~|规~|纪~。(2)(名)我国古代审定乐音高低的标准;把乐音分为六律和六吕;合称十二律。(3)(名)旧诗的一种体裁:五~|七~。(4)(动)〈书〉约束:~己甚严。(5)(L
  • 读音:bǐ
    (1)(动)比较;较量:~武|~干劲。(2)(动)能够相比:坚~金石。(3)(动)比画:连说带~。(4)(动)对着;向着:民兵用枪~着特务。(5)(动)仿照:~着葫芦画瓢(比喻模仿着做事)。(6)(动
  • 读音:fù
    (1)(动)附带:~设|~则|~寄照片一张|你给我再~上一笔;让他收到这封信就回信。(2)(动)靠近:~近|~在他的耳朵旁边低声说话。(3)(动)依从;依附:~议|~庸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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